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299号原告甘南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县东方红街。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成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南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秀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