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罗宗贤,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东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红伟煤矿,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板辽村大屋基社,机构代码:L06396678。申请执行人罗宗贤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东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红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6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贤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四查”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未执行到位案款57396元及利息、执行费761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第7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634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世 康
代理
审判员 朱 丽 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