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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991号

曹钟祥与图娜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钟祥,图娜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曹钟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图娜拉,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人曹钟祥申请执行图娜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图娜拉的工资偿还债务,放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