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达宝,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住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龚骏军,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吉安市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达宝与被执行人龚骏军民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审 判 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