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汪海军,个体户。
被执行人:潘立,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汪海军与被执行人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9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申请不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