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30民初2号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负责人高一清,系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殷学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正军,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石未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石萍姬,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林树磊,男,2000年1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林树琼,女,2007年8月22日出生,,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石萍姬、林树磊、林树琼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与被告杨正军、石萍姬、林树磊、林树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在本院尚未宣判之前,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40.50元,由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潘 勇
人民陪审员 陆友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 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