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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256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林文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林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25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号。

负责人:张邮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花蕊。

被告:林文明。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林文明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花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起诉称:2007年11月14日,被告到原告处办理了合同号为276050237187,电话号码为5768528×××1的“合家欢A27“套餐,且签订了1年协议,约定该套餐月最低消费为27元,超过该消费的另行收取话费。协议约定用户必须在网使用一年,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更改或取消套餐的意见,则默认为双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套餐内容相关要求实施套餐优惠,原套餐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果用户在协议有效期内需调整“合家欢A27”套餐,若已经享受了相关优惠补贴的,只能向高档次套餐更改,如调整为相同或低档次套餐,则需按原协议条款规定先解除原协议,再重新签定新协议,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退出“合家欢A27”套餐,被告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且支付拆机违约定。用户的电话于2013年9月12日处于单停状态,于2013年9月27日处于双停状态。截止2013年10月被告已欠话费255.87元、滞纳金255.87元。根据《中国电信服务协议》第五条5.4条约定: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故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话费欠费本金255.87元,并支付滞纳金(按每日3‰从逾期付款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林文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合家欢A27”套餐协议,被告订购了“合家欢A27”套餐业务,约定:被告每月保底消费27元,享受“免固话月租费,免小灵通月租费、来显费”的优惠,同时加入指定虚拟网,享受“网内通话免费、免小灵通虚拟网月功能费”的优惠;被告加入上述套餐的固话号码为528×××1,小灵通号码为525×××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被告可到电信营业厅办理全家福套餐的更改或取消手续,若协议到期后被告未办理套餐的更改或取消手续,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浙江电信服务协议》的附件,是双方就具体产品优惠的补充协议,与《浙江电信服务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相关业务登记;被告在客户登记单上对所办理的套餐内容签字确认,同时确认同意背面所载之条款(即《业务服务协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当月月底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电信公司可向客户暂停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暂停服务超过60日的,电信公司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因被告未及时缴纳电信费用,2013年9月12日,原告对固定电话8528×××1暂停部分服务(即单停),于2013年9月27日对固定电话8528×××1暂停全部服务(即双停)。就固定电话8528×××1,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7月停机保号月租费0.87元,2013年8月、9月、10月停机保号月租费各5元,以上共计15.8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费清单、“全家欢A27”套餐协议、客户登记单(含背面业务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全家欢A27”套餐期满后未办理拆机手续,继续占用所办理的固话号码,对原告所主张的停机保号月租费共计15.8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主张的宽带费用(2013年8月、9月、10月各80元),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办理了宽带业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文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电信费用15.8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按月欠款金额从每期费用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文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周玲珠

人民陪审员  郭秀顺

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苹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