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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49号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桂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桂火,范积生,童大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荣桂,方圆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黄桂火,女,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积生,男,195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大前,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桂火、范积生、童大前(2015)汀民初字第311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0502.6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