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美兰,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住忻府区。委托代理人胡桂荣,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抵柱,男,1947年7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原住宁武县。于2016年4月22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变香,女,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住宁武县。委托代理人韩云飞,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忻府区,系高变香之子。委托代理人聂丽芳,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美兰与被上诉人韩抵柱、高变香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美兰,被上诉人高变香的委托代理人韩云飞、聂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上诉人马美兰。
审判长 孙 建 新
审判员 梁晓峰
审判员田青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