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三初字第1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山区乐巢量贩歌舞厅,注册号:360203600224298,经营场所:景德镇市珠山区。经营者:余康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珠山区乐巢量贩歌舞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傅朝曦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陈超、胡志勇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新泽,被告经营者余康宝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是《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候鸟》、《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相信》、《温柔》、《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门没锁》、《疼你的责任》、《明明很爱你》、《飞鸟与鱼》、《哭泣的骆驼》、《橄榄树》、《女人与小孩》、《TEARS》、《梦田》、《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作伴》、《怪你过分美丽》、《深情相拥》、《等你的心》、《胡思乱想》、《多心》、《朋友》、《雨过晴天》、《掌心》、《遗忘》、《领悟》、《味道》、《多情的无情的多情》、《美丽的花蝴蝶》、《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全世界只有你不知道》、《心爱妹妹的眼睛》、《你知道我在等你吗》、《爱我久久》、《城市蓝天》、《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约定》、《聪明糊涂心》、《爱的进行式》《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OK》、《爱之初体验》、《爱我别走》、《分手吧》、《改变》、《干妹妹》、《很难》、《路口》、《秘密》、《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自由》、《思念是一种病》、《狠不下心》、《小薇》、《雨衣》、《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想一个男生》、《爱情有什么道理》、《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坚强的理由》、《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玫瑰天空》、《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WAKEUP》、《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该等合同的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珠山区乐巢量贩歌舞厅(以下简称乐巢歌舞厅)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120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
被告:1、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72.4元;2、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涉案音像作品120首。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乐巢歌舞厅答辩称,其没有接到相关通知,如果接到通知,其可以删除涉案歌曲。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其证据分析如下:证据1、被告工商档案登记材料,来源于景德镇市工商局,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正版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实物),来源于滚石公司。证据3、(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来源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证据4、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续展声明,来源于音集协。上述证据证明著作权人滚石公司拥有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版权,并且其授权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侵犯著作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民事诉讼。证据5、(2015)赣景德证内字第3546号,来源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中营业性放映了涉案120首歌曲。证据6、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1172.4元,括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制作光盘费用、住宿费用等。乐巢歌舞厅对证据1、5无异议,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6中EMS的真实性有异议。音集协对乐巢歌舞厅的质证意见发表了补充意见:公证书中显示是点了120首歌曲,正版出版物的SID码是可以查询的,EMS是发出了,有原始单据,没有退件。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确认其真实性。乐巢歌舞厅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有异议,但音集协提供了相关原件,被告乐巢歌舞厅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2、3、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音集协提供了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对证据6中的KTV消费票据、住宿费、快递费、公证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音集协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快递费发票及律师函、公证费发票原件,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6中的光盘刻录费因发票开具单位与证据目录中不符并且复印费未提供票据,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乐巢歌舞厅未提交证据。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各自陈述,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音集协为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其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的外包装盒标注的内容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所附20张光碟上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标注了《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名称,ISBN号为978-7-7999-2281-2,编号为CDVD-380/399。在内页印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每页均标注了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其中包括120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证明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音集协音像节目登记表》中的曲目与《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一致。上述每首MTV作品均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方式制作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故滚石公司为涉案作品《恋爱ING》、《时光机》等12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作为甲方,在北京于2012年3月6日与乙方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主要内容有:“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双方就乙方拥有的著作财产权授权甲方管理事宜,约定如下: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滚石公司作为委托人,在台北市于2012年3月6日与受托方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为履行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约定的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的义务,滚石公司特授权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为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音像节目登记表加盖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即为有效。滚石公司作为声明人,在台北市于2015年1月28日发表声明,其与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6月23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出具(2015)赣景德证内字第3546号证据保全公证书及附件(附录像证据),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公证员王新意、公证工作人员唐莉对申请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万晓乐、黄婕于2015年5月20日在景德镇市珠山区乐巢纯K时尚主题量贩KTV消费过程及歌曲播放画面进行现场保全证据。2015年5月20日下午,上述人员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乐巢纯K时尚主题量贩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307”包厢内进行消费,在该包厢的卡拉OK点歌系统上,点播了《恋爱ING》、《时光机》等共计120首歌曲,拍摄人万晓乐对所点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摄录。摄录完毕后,摄录设备由公证工作人员唐莉保管,并将现场所录视频保存至公证处电脑硬盘中,之后,由专业人员将现场录得的视频文件内容刻录成光盘,并由公证员王新意、公证工作人员唐莉进行了封存。在乐巢纯K时尚主题量贩KTV消费结束后,委托代理人黄婕索取了《江西省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四张,并索取了《收据》一张,共计消费195元整。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和全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针对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120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公证书所封存的光盘中同名的MTV进行了逐一比对,比对结果显示这120首作品在词曲、表演者、画面等方面均相同。被告乐巢歌舞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余康宝,注册号为360203600224298,成立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经营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歌厅服务。2015年12月21日,乐巢歌舞厅的注册号变更为360203600239779,经营者变更为席梦甜,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为KTV服务。另查明,2015年5月20日下午音集协在乐巢歌舞厅公证证据保全的消费支出为195元,音集协支付了800元公证费,快递费20元,住宿费107.4元。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2、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有何依据?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包括词曲、表演者、画面等构成要素,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音集协提供的上述合法出版物可以证明本案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从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作品的放映权是指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本案中,乐巢歌舞厅未经许可在卡拉OK营业场所,以技术设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公开放映滚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20首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乐巢歌舞厅辩称,其没有接到相关通知,如果接到通知,其可以删除涉案歌曲。因为被告已构成侵权,该主张只是表示其停止侵权的一种方式。2、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乐巢歌舞厅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支付其他合理开支的侵权责任。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有何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音集协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由于乐巢歌舞厅侵权造成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乐巢歌舞厅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故音集协要求赔偿损失180000元并无依据,符合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形。参考相关作品类型使用的付费标准,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音乐电视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乐巢歌舞厅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情节,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本院依法酌情确定乐巢歌舞厅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为21122.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珠山区乐巢量贩歌舞厅(经营者:余康宝)立即停止侵权,从其歌曲曲库中删除《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候鸟》、《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相信》、《温柔》、《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门没锁》、《疼你的责任》、《明明很爱你》、《飞鸟与鱼》、《哭泣的骆驼》、《橄榄树》、《女人与小孩》、《TEARS》、《梦田》、《大雨》、《漂洋过海来看你》、《作伴》、《怪你过分美丽》、《深情相拥》、《等你的心》、《胡思乱想》、《多心》、《朋友》、《雨过晴天》、《掌心》、《遗忘》、《领悟》、《味道》、《多情的无情的多情》、《美丽的花蝴蝶》、《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全世界只有你不知道》、《心爱妹妹的眼睛》、《你知道我在等你吗》、《爱我久久》、《城市蓝天》、《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约定》、《聪明糊涂心》、《爱的进行式》《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OK》、《爱之初体验》、《爱我别走》、《分手吧》、《改变》、《干妹妹》、《很难》、《路口》、《秘密》、《讨厌夏天》、《我会想念你》、《我想要的感觉》、《想太多》、《小宇》、《再见》、《自由》、《思念是一种病》、《狠不下心》、《小薇》、《雨衣》、《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谁能让时间倒转》、《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双城故事》、《阴天》、《想一个男生》、《爱情有什么道理》、《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怎么了》、《真的吗》、《坚强的理由》、《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到处乱走》、《玫瑰天空》、《成全》、《很爱很爱你》、《后来》、《收获》、《一辈子的孤单》、《LOVE》、《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WAKEUP》、《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共计120首音像作品。
二、珠山区乐巢量贩歌舞厅(经营者:余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122.4元。
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785元,珠山区乐巢量贩歌舞厅(经营者:余康宝)负担3139元。案件受理费已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珠山区乐巢量贩歌舞厅(经营者:余康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朝曦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代理
审判员 胡志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祝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