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74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163326,住所地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珍莲,系该银行分行长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个体。被执行人何艳萍,女,汉族,1978年4月11日生,个体。被执行人刘怀强,男,汉族,个体,1976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李晓莲,女,汉族,1977年9月28日生,个体。被执行人李建成,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生。被执行人孟玉琴,女,汉族,1972年8月27日生,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何艳萍、刘怀强、李晓莲、李建成、孟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