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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555号

荣爱云与孙永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荣爱云,孙永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555号原告荣爱云,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孙永牛,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爱云与被告孙永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2016年7月4日,原告荣爱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爱云负担。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