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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2131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曹冰冰、娄黎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曹冰冰,娄黎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131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374号。

负责人:谢桔茂,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钟敏、朱楚楚,系该行职员。

被告:曹冰冰,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娄黎黎,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被告曹冰冰、娄黎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俞韶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周燕静·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