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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民初78号

原告贾梅梅与被告王满贵、王利军、马海军、高秋有、高计明、高满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贾梅梅,王满贵,王利军,马海军,高秋有,高计明,高满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9民初78号原告贾梅梅,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王永红,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住岢岚县,系原告姨弟。被告王满贵,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王利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马海军,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李玉香,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岢岚县。系被告马海军妻子。被告高秋有,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高计明,男,1957年农历正月十三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高满堂,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岢岚县。

原告贾梅梅与被告王满贵、王利军、马海军、高秋有、高计明、高满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梅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红、被告王满贵、王利军、马海军委托代理人李玉香、高秋有、高满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计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梅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红诉称,2014年12月16日上午,我发现我家的住房门开不了,赶紧叫邻居,不料邻居高满堂家的门窗玻璃也似乎被挤碎,邻居高秋有家的门也开不了。我与邻居赶紧叫人用改锥把门撬开,出来寻找原因。人们寻到王满贵、王利军家的院子里,揭开被告家的井盖,发现水井内满满的都是水。人们赶紧往外取水,先用水桶吊,后给朋友们打电话借水泵,借来水泵抽水的过程中,王利军说可能是上次他接的胶皮管子压力大顶脱了。抽完水后,被告王利军下到井里发现确实是黑胶皮管漏水。当时在场的人们都亲眼看见了被告的行为及听到他的话,我的房子下沉、裂缝,完全是由于王满贵、王利军二被告往楼上接水管放水准备结婚,导致水管烂造成的,漏水多日导致我的房地基被浸,成为危房,损失巨大无法挽回,其他几被告与王满贵、王利军共用此水井,共同负有管护责任,也应负有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几被告共同赔偿我的损失73807.07元,鉴定费用10000元,诉讼费用1500元。原告贾梅梅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交了向靳润蛆购买房屋的契约一份、结婚证一份、靳润蛆名字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各一份、证人朱如章、郑明星、李玉香的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导致房屋受损的原因。

被告王满贵辩称,2013年夏天,我在村里锄地,原告给我打电话说是她以为是马海军用水后,没盖水井盖,下雨水多导致她家被淹,后来发现是原告家的下水管漏水所致,原告家的下水漏水不仅淹了她家,也导致我的房裂的厉害。才有了第二次被水淹的损害。我们都是受害者,损失都很大。

被告王利军辩称,一、原告起诉人主体不适格,房子是我父王满贵买的,我作为儿子只是居住而已。

二、现在的水井是几家共用的,原告也通过该水井吃水了,几家有共同管护的义务,责任也应由所有用水住户共同承担。

三、漏水的主要原因是2013年原告家的下水漏水,导致我家及满堂家和原告家的房屋整体下陷,又加上这次漏水,才变成现这个样子。

四、当时水井里漏水后,我只是猜测说是上次的黑胶皮管脱了,抽完水后才发现和上次接锅炉房用水脱的不是一个地方。

五、原告对我们五家提起诉讼,因为原来我们五家的房子一个人开发的,地基是一整个,然后分别卖给了五家,每家都用这水井,每家都有监管责任,漏水是偶然的,不是人为的。被告王利军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交了靳润蛆所写二份证明,拟证明2013年的漏水事件与几户的用水情况。

被告马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香辩称,我是吃水井里的水了,水管子脱与我没关系,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高秋有辩称,房子的地基是连着的,受损最严重的是我的房子,我不主张起诉法院,漏水是我先发现的,我的门开不了,是我先叫的其他人。房子原来的基础是垃圾沟,后来开始时填起来的,基础就不牢固。漏水的黑胶皮管是靳润蛆盖房时接上了,本来退水管上就不能接上水,原告起诉我们是不对的,作为邻居,几家协商处理就行了。2013年的漏水,我亲眼所见,各家都有责任了,就是因为下水管漏水所致。我们都没动过水井。被告高计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被告高满堂辩称,高计明是我父亲,那个院子是我第一个入住的,他们接水都没有跟我说,我住进去时水已经接到家里了,我吃水不是接水井的,接水没有通知我,我不承担管护责任,我不赔偿。我住时黑胶皮管就已经接上了。经过庭审的质证,五被告对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票据均有异议,认为鉴定损害的成因是因为王利军的原因是不成立的,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证人郑明星的证言无异议。原告及其它四被告对靳润蛆的证言无异议。经过庭审质证及认证,可以认定的如下事实:原告贾梅梅、被告王满贵与王利军父子、被告马海军、被告高秋有、被告高计明与高满堂父子五户为邻居,五家房屋均购买于靳润蛆所开发的二层楼房,原告贾梅梅、被告马海军、被告高秋有先后购买房屋后,分别装修完毕,按照购买协议,划定了各自的院落并起了院墙。被告高计明与高满堂父子只购买了一楼临街房屋,直接从街面开门,不含院落。被告王满贵与王利军父子最后购买位于被告高计明与高满堂父子二楼的房屋带院子一处。五户共用位于王满贵沿台一米左右的水井吃水,靳润蛆在开发该二层楼房时将水井的退水上安装有一根黑胶皮水管,并安装有水笼头,五户装修时除高计明父子购买房屋时自来水直接安装到屋里,其余四户装修时均使用该水井中所安装的黑胶皮管取水。2014年12月16日,该水井里的黑胶皮管上面安装的水笼头因年久失修爆裂,漏水灌满水井,并将本来由于2013年7月份下雨致贾梅梅下水漏水所致墙体裂缝更加严重,地面下沉、空鼓,门窗受损,同时其余四户房屋均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贾梅梅的该损失经岢岚县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忻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损失为73807.08元,花费鉴定费1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郑明星证言,靳润蛆证明材料及其它证明材料在案,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五户均通过靳润蛆购买了现各自所居住的房屋,并通过协议各自划定了院落,将五户共同受益的水井划定于被告王满贵与王利军父子院内,原、被告五户装修及日常用水均源自该水井,故对该水井以及水井内的自来水设施应承担共同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次漏水事件自来水破损点源于黑胶皮管所接水笼头,因此,原、被告五户作为该水井的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均对该水井及胶皮管负有安全管护义务。现在,水井内黑胶皮管上的水笼头因年久失修破裂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原、被告五户均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参照鉴定意见书予以确定,由原、被告五户平均承担。庭审中,原告所诉称因被告王利军使用该黑胶皮管后导致黑胶皮管堵头破裂,王利军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据原告提供的证人郑明星证言,该黑胶皮管一头并非堵头,而是水笼头,王利军最后一次用水在2014年10月份,水笼头破裂在2014年12月16日,故原告贾梅梅的该诉称,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满贵与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贾梅梅因房屋受损所造成的损失14761.5元。

二、被告马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贾梅梅因房屋受损所造成的损失14761.5元。

三、被告高秋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贾梅梅因房屋受损所造成的损失14761.5元。

四、被告高计明与高满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贾梅梅因房屋受损所造成的损失14761.5元。

五、不足部分由原告贾梅梅自己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贾梅承担三百元,由被告王满贵与王利军共同承担三百元,由被告马海军承担三百元,由被告高秋有承担三百元,由被告高计明与高满堂共同承担三百元。鉴定费一万元由原告贾梅梅承担二千元,由被告王满贵与王利军共同承担二千元,由被告马海军承担二千元,由被告高秋有承担二千元,由被告高计明与高满堂共同承担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继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乔翠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