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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087号

周宇与吴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宇,吴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087号原告周宇,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平德利,系抚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树杰,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与被告吴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