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087号原告周宇,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平德利,系抚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树杰,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与被告吴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