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303执467号蒲绪萍: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627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予以:1、强制执行;2、司法处罚、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