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超,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俊才,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孔令坤,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担保人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园田路19号5层02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俊才、孔令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俊才、孔令坤、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超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