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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76-1号

王红超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俊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超,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俊才,孔令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超,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俊才,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孔令坤,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担保人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园田路19号5层02号。法定代表人宋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俊才、孔令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俊才、孔令坤、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超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