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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4524号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林峻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林峻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524号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新旺路60号万科金域华庭3号楼。

负责人:余小原。

委托代理人:高铭阳,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林峻晖,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住址:惠州市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林峻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结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审 判 员  唐作培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嘉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