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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4311号

何章兴、晋修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朱文全,董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章兴,男,汉族,1957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修琼,女,汉族,1947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章福,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小平,女,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全,男,汉族,1957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万忠,男,汉族,1947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因与被上诉人朱文全、董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龙小丽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