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章兴,男,汉族,1957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修琼,女,汉族,1947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章福,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小平,女,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全,男,汉族,1957年1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万忠,男,汉族,1947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因与被上诉人朱文全、董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付小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龙小丽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