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负责人杨永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福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