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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655号

郭福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福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负责人杨永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福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