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92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琴顺不锈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菁,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奇域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袁刚,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琴顺不锈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奇域照明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琴顺不锈钢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琴顺不锈钢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琴顺不锈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琴顺不锈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 判 长 谭震华
审 判 员 何文璋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