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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4003号

方阿春与魏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阿春,魏水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方阿春,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魏水兰,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阿春诉被告魏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方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阿春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褚培淳

审 判 员  彭莉莉

人民陪审员  林本在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友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