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方阿春,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魏水兰,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阿春诉被告魏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方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阿春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褚培淳
审 判 员 彭莉莉
人民陪审员 林本在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友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