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898号
原告:青岛旭恒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管炳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胶南市恒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恒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南市恒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旭恒玻璃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丁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