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异3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林天勇,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嘉禾光电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禾光电器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8545-5。法定代表人钱温乐,嘉禾光电器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金隆,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钱隆晓,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张洁娜,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第三人赵徐初,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天勇与被执行人嘉禾光电器材公司、钱金隆、钱隆晓、张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林天勇向本院申请增加第三人赵徐初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等证据。经审查,林天勇与嘉禾光电器材公司、钱金隆、钱隆晓、张洁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判令嘉禾光电器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林天勇偿还借款本金1481.2万元和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四倍计算);林天勇对拍卖或变卖嘉禾光电器材公司抵押的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46号1幢1单元2层201号房产在上述借款1300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钱金隆、钱隆晓、张洁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天勇对拍卖或变卖张洁娜抵押的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46号1幢1单元1层2号、南漳城关镇水镜大道546号1幢1单元1层10号房产价款在上述借款200万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嘉禾光电器材公司、张洁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林天勇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驳回林天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现在执行中。2016年4月19日,林天勇与赵徐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林天勇将其在嘉禾光电器材公司、钱金隆、钱隆晓、张洁娜的债权8441775元转让给赵徐初,赵徐初同意接受该债权,并于2016年4月21日通知了嘉禾光电器材公司、钱金隆、钱隆晓、张洁娜。
本院认为,林天勇与赵徐初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的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增加赵徐初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嘉禾光电器材公司、钱金隆、钱隆晓、张洁娜在8441775元范围内,按照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赵徐初履行债务;其余部分向林天勇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严庭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曾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