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周萍春,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王增科,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金美菊,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周萍春与被执行人王增科、金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萍春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17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其房产尚待处理,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5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宝富
审判员 沈良富执行员 姜先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书��员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