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国,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喻斌,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金堂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斌向申请执行人张仁国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喻斌有川A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喻斌所有的川Axxx**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