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948号原告刘春清,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兴娥(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纪永利,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荣坤,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沈艳丽,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清诉被告纪永利、高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清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