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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948号

刘春清与纪永利、高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清,纪永利,高荣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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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948号原告刘春清,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兴娥(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纪永利,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荣坤,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沈艳丽,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清诉被告纪永利、高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清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成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