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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978号

李祥和与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祥和,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978号

原告:李祥和,住河南省郑州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2号红星楼601。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职务不明。

被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和诉被告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祥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隋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