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978号
原告:李祥和,住河南省郑州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2号红星楼601。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职务不明。
被告:新兴际华伊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和诉被告新疆三聚鼎劳务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祥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隋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