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寇振伟,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刘明辉,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振伟诉被告刘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明辉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振伟撤回对被告刘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寇振伟承担(已预交)。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兰景贺
审判员 刘松伶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