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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285号

寇振伟与刘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寇振伟,刘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寇振伟,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文安县。被告刘明辉,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振伟诉被告刘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明辉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振伟撤回对被告刘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寇振伟承担(已预交)。

审判长  卢振军

审判员  兰景贺

审判员  刘松伶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