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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1464号

李天芳与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天芳,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464号原告李天芳,女,汉族,1976年0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被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四段218号3栋,注册号:510000400001213。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本院审理原告李天芳诉被告四川方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天芳于2016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天芳承担。

审 判 员  杨宗武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人民陪审员  何万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尹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