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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904号

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党宜伟,闫巧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闫巧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宜伟,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闫巧幸,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宜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3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房产证、物业证明,住宅物业费、公共水电费、地下固定车位费缴费票据,都属于公共缴费凭证,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就在此居住一年以上且是经常居住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金钱义务,被上诉人党宜伟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中被上诉人党宜伟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居住在郑东新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郑东新区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