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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51号

陈金锁与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锁,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丰美路莆田市华南副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2梯3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138113-1。法定代表人林鸿章,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金锁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金锁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闽0304执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延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XX区XX街道XX中街XX号XX号楼XX梯XX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和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楼XX、XX号的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XX、XXXXXX)。现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处理中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晓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林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