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2513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汉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蒙安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张龙
审判员汪志刚
人民陪审员石丽慧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徐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