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肖立恒。被执行人张飞忠。被执行人娄底市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曾长辉,该公司总经理。肖立恒申请执行张飞忠、娄底市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立恒与被执行人张飞忠、娄底市星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谭周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