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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恢38号

腾开满、吴廷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腾开满,吴廷彪,吴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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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腾开满,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吴廷彪,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吴明健,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腾开满与被执行人吴廷彪、吴明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防民初字第624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43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19元,但被执行人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吴明健,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日,被执行人吴明健的家属代其履行了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防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聪

审 判 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  树  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韦  龙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