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810号原告刘晓斌,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沧海区,。原告钱小燕,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西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安宁路万福花园北面,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斌、钱小燕诉被告江西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斌、钱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秋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