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174号原告李中平。委托代理人詹世博,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法定代表人彭冬桃,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平诉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平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平负担。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元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