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423号原告林天梯,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洪仁贵,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林小玲,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梯与被告洪仁贵、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天梯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天梯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天梯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郑梓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林思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