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1673号原告周霞,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生,户籍在息县。被告齐中全,男,汉族,50岁左右,住息××××北街高杆灯。(原告诉称)本院于2016月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霞诉被告齐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原告周霞立案时所留的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原告拒绝签收,依法视为送达。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周霞于2016年7月4日8时30分到庭,原告周霞逾期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周霞承担。
审 判 长 徐无己
审 判 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吕晓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翟林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