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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89号

宾阳县宋妹钢材店与欧小章、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宾阳县宋妹钢材店,欧小章,欧文,欧栓,欧启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89号原告宾阳县宋妹钢材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东段***号。经营者宋巧伟,,被告欧小章,。

被告欧文,,被告欧栓,,被告欧启善,,原告宾阳县宋妹钢材店诉被告欧小章、欧文、欧栓、欧启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阳县宋妹钢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宾阳县宋妹钢材店负担。

审 判 长  韦 松

审 判 员  和大新

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