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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刑初181号

王坤启交通肇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刘静,刘非非,刘美美,刘晓晓,刘莹,刘璐,徐如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王坤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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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刑初18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静,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004272711,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葛沟村55号,系被害人吴兴凤配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非非,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03102761,汉族,住兰陵县芦柞镇南哨村811号,系被害人吴兴凤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美美,女,1986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03062741,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葛沟村55号,系被害人吴兴凤次女、被害人刘瑞卿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晓,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03282765,汉族,住兰陵县磨山镇西石良村1173号,系被害人吴兴凤三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莹,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07282742,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葛沟村55号,系被害人吴兴凤四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璐,女,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07282726,汉族,住临沭县曹庄镇西郭疃村574号,系被害人吴兴凤五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如意,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809193619,汉族,住郯城县胜利镇葛沟村55号,系被害人刘瑞卿之父。以上七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庆龙,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一社会信息代码91370400864446421R。住址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处东北角。负责人赵新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王坤启,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00201535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现住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上道沟村89。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马瑞远,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未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坤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王坤启与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静、刘非非、刘美、刘晓晓、刘莹、刘璐、徐如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万元,于本调解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王坤启在保险赔偿的限额外另行再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静、刘非非、刘美、刘晓晓、刘莹、刘璐、徐如意26万元(含已支付的5万),当庭已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静、刘非非、刘美、刘晓晓、刘莹、刘璐、徐如意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王坤启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谅解。

三、本协议是一次性赔偿协议,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侯占争

人民陪审员  杨俊堂

人民陪审员  梁 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奉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