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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816号

徐建湘与徐志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湘,徐志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湘,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徐志光,男,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徐建湘与被执行人徐志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光自动履行了6037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