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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867号

王生诉张义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生,张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867号原告王生,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现住东港市孤山镇。被告张义芳,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小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与被告张义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照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