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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行终63号

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与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伊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伊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40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任卫星,男,回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伊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邓卫军,该队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阿布力克木努兰别克,该市市长。

上诉人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伊宁市人民政府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行初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以本案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伊宁市潘多拉网络会所路遥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小红

代理

审判员  田金华

代理

审判员  阿娜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