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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211号

徐必文与赵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必文,赵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211号原告徐必文,男,地址:洮南市被告赵臣,男,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徐必文诉赵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必文于

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福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