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2675号起诉人李记成,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记成的起诉状,请求判决:1、被起诉人磁县临天食品经销处与起诉人解除经营销售牛奶合同;2、被起诉人磁县临天食品经销处返还起诉人押金5000元;3、被起诉人磁县临天食品经销处赔偿起诉人转让费20000元;4、被起诉人磁县临天食品经销处赔偿起诉人合同违约金50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磁县临天食品经销处承担;6、被起诉人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记成提供工商登记显示,被起诉人磁县临天食品经销处经营场所为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友谊大街东侧;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宁晋县,二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属丛台区管辖;起诉人提供转让协议等证据未显示合同履行地且双方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地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记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