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方长红,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原告方建容,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学明,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启军,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委托代理人余建军,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兵,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告邵其勇,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红、方建容与被告邵其勇、邵兵、邵启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长红、方建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方长红、方建容负担。
审判员 高利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方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