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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1507号

袁桂娥、陈向杰等与潍坊泓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桂娥,陈向杰,潍坊泓鑫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507号原告袁桂娥,女,195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原告陈向杰,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潍坊泓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海化街以北、大海路以西滨海数码广场A座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桂娥、陈向杰与被告潍坊泓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潍坊泓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鲁GX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3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泓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鲁GX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董海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耿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