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946号
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珊、陈天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钧。
被告:谢黎。
被告:王葵。
被告:高红毅。
原告: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政长。
原告: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帕沃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钧、谢黎、王葵、高红毅、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桂武
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