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738号原告王东丽,女。被告李亚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丽与被告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丽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150元。
审 判 长 栾 震
代理
审判员 铁文静
代理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