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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2738号

原告王东丽诉被告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丽,李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738号原告王东丽,女。被告李亚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丽与被告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丽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150元。

审 判 长  栾 震

代理

审判员  铁文静

代理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